1、各出產企業應根據廢氣的發生量、污染物的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剖析后挑選成熟可靠的湖南廢氣處理工藝路線。
2、關于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先選用冷凝(深冷)收回技術、變壓吸附收回技術等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收回運用,然后輔佐以其他管理技術完成合格排放。
3、關于中等濃度有機廢氣,應選用吸附技術收回有機溶劑或熱力燃燒技術凈化后合格排放。
4、關于低濃度有機廢氣,有收回價值時,應選用吸附技術;無收回價值時,宜選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蓄熱式熱力燃燒技術、生物凈化技術或等離子等技術。
5、惡臭氣體可選用微生物凈化技術、低溫等離子技術、吸附或吸收技術、熱力燃燒技術等凈化后合格排放,并且不對周邊敏感維護方針發生影響。
6、連續出產的化工企業原則上應對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納收回運用或燃燒方法處理,間歇出產的化工企業宜選用燃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
7、粉塵類廢氣應選用布袋除塵、靜電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主要的組合工藝處理。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廢氣優先采納清潔能源和高效凈化工藝,并滿足主要污染物減排要求。
8、提升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噴淋處理設備可選用液位自控儀、pH自控儀和ORP自控儀等,加藥槽裝備液位報警裝置,加藥方式宜選用自動加藥。
9、排氣筒高度應按標準要求設置,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氰化氫、氯氣、光氣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最后治理的進出口要設置采樣口并裝備便于采樣的設備。嚴格操控企業排氣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氣筒宜兼并。